地球是浩瀚太阳系中仅有的生命之舟,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依赖于太阳的能量。然而,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现代文明活动中人类和大规模的工业活动使得地球的温室气体不断增多,给全球气候和人类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大规模的城市化则要求我们要更加负责任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为减少人类对地球的影响,我们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意愿,切实具体的行动和正确的方式方法。国际标准就是一种正确的方法。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国际标准,为应对技术挑战提供了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分享专业技能和知识。标准覆盖了节能、水资源和空气质量等方方面面,提供了标准化的规制和测量方法。标准的广泛使用有助于减少工业生产和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促进有限资源的再利用,提高能源效率。 相关知识 世界标准日由来——世界标准日(World Standards Day),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纪念日。10月14日这一天被选定为世界标准日。世界标准日的目的是提高对国际标准化在世界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以促进国际标准化工作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工业、政府和消费者的需要。这个国际节日是献给全世界成千上万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志愿者的礼物。 世界标准日的庆祝始于1970年10月14日,由当时的ISO主席Mr.FarukSunter(土尔其)所创立。从1970年10月14日第一届世界标准日起,如今已经是第51届。为了庆祝世界标准日,ISO理事会于1978年9月召开会议通过决议,“理事会希望看到世界上有最大规模的标准化宣传活动。决定在每年10月14日庆祝世界标准日,并鼓励ISO成员在他们的国家里庆祝这个日子,规模越大越好”。此后,每年的10月14日,就成为了世界各国标准化工作者开展宣传标准化,举行纪念活动的盛大节日。 世界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的二十五个国家的六十四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1947年2月23日,ISO章程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参加1946年10月14日伦敦会议的25个国家,为ISO的创始人。ISO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发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咨询组织。此外,ISO还与600多个国际组织保持着协作关系。中国是ISO的正式成员,代表中国的组织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SAC)。 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至今已有107年的历史。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1947年作为一个电工部门并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6年又从ISO中分立出来。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 该国际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由法、德、俄等20个国家在巴黎会议上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国际电报联盟”。 普洱市普洱茶十项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千亿云茶”大产业目标和“用好普洱无形资产、擦亮普洱茶金字招牌”的重要指示,围绕“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着力构建具有普洱市地方特色的普洱茶标准体系要求,2020年1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在昆明海埂会堂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我市普洱茶领域的七项地方标准和三项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普洱市普洱茶十项标准”),全市已初步构建形成基础标准、产地环境与设施设备、种苗、种植、加工、安全卫生、产品、检测、包装标志、贮存运输、质量控制的普洱市普洱茶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从种子到杯子的质量管理要求,弥补普洱茶在种植管理、贮存及审评等方面的标准缺失。 普洱市普洱茶十项标准包括“七项地方标准”和“三项普洱茶协会团体标准”。 十项标准涵盖了种植、生产、仓储等所有环节,针对性、规范指导性强。 “七项地方标准”是: ● 《生态茶园(Ⅰ类)普洱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 《生态茶园(Ⅱ类)普洱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 《普洱茶贮存技术规范》 ● 《普洱茶生态茶园(Ⅰ类)建设及管理规范》 ● 《普洱茶生态茶园(Ⅱ类)建设及管理规范》 ● 《栽培型古茶树及古茶园管护规范》 ● 《普洱茶加工技术规程》 《生态茶园(Ⅰ类)普洱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生态茶园(Ⅱ类)普洱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2个技术规范,分别涵盖了生态茶园(Ⅰ类)、(Ⅱ类)普洱茶的产地环境条件、品种选择、茶园建设及管理、生产废弃物处置、鲜叶采摘装运、加工要求、产品质量、包装、贮存和运输、销售和质量追溯等技术要求。 《普洱茶贮存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普洱茶产品特性,对普洱茶的贮存条件、设施设备、入库要求、贮存管理等明确了具体要求、方法措施,确保普洱茶在长期贮存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 《普洱茶生态茶园(Ⅰ类)建设及管理规范》《普洱茶生态茶园(Ⅱ类)建设及管理规范》2个技术规范,分别涵盖了普洱茶生态茶园(Ⅰ类)、(Ⅱ类)的产地环境条件、茶园建设、茶园管理、病虫草害防治、鲜叶采摘、盛装运输和记录等技术要求。 《栽培型古茶树及古茶园管护规范》涵盖了栽培型古茶树及古茶园的环境要求、管护技术、茶园生态恢复、采摘与留养、病虫草害防治和保护措施等技术要求。 《普洱茶加工技术规程》涵盖了普洱茶及云南大叶种晒青茶的原料要求、加工场所、加工设备、加工技术、质量管理和成品包装等技术要求。 “三项普洱茶团体标准”是: ● 《普洱茶感官审评方法》 ● 《普洱茶冲泡方法》 ● 《仿古茶园建设技术规范》 《普洱茶感官审评方法》在现行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对云南大叶种晒青茶的审评,丰富普洱茶审评体系,对审评用具、取样方法及审评因子权重等方面进行补充和调整,突出体现普洱茶汤色、滋味、香气等品质特征和独特魅力。 《普洱茶冲泡方法》创造性提出表演性冲泡法,通过规范细化表演要求,将茶的色、香、味、形充分展示,做到茶、器、水、意境、形态、动作的完美融合。 《仿古茶园建设技术规范》涵盖了仿古茶园的产地环境、茶园建设、现代茶园改仿古茶园、茶园管理、病虫草害防治、鲜叶采摘、记录管理等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版文图由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