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勐等五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案情】 云南新闻网讯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2月17日,上诉人岩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龙、刘某黔等人发生冲突,后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刘某龙、刘某黔,造成二被害人轻伤。 2.2016年11月15日,上诉人岩勐因朋友岩依与被害人马某东存在经济纠纷,岩勐到被害人马某东住宅找其理论过程中,岩勐用刀将被害人的汽车轮胎戳破。 3.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岩勐、岩罕、葛健华、石某东、刘某孟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进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捅刺,造成被害人李某、严某宝、岩某胆等人受伤。 【审判】 孟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岩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岩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葛健华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岩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