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闻网讯 (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一)“软暴力”具体表现: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十二)“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