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云南收养个娃这些条件得先满足

如果想在云南收养一个孩子,你有没有这种能力可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要评估之后才能确定——省民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收养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已于11月8日开始实施。《暂行办法》明确,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年龄、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抚育计划等情况进行评估。其中,收养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且至少可抚养儿童至成年,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要在40周岁以上。

9大指标均要满足

《暂行办法》明确了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道德品行、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受教育程度、抚育计划等评估标准。

收养动机

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

年龄

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且按照我国当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儿童至成年;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健康状况

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道德品行

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经济及住房条件

收养申请人原则上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亲人的明确支持。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儿童成为家庭中一员。

受教育程度

收养申请人原则上应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具备抚养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抚育计划

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应包括抚育开支的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6种情况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否决性标准。如果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  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 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

★ 有吸毒、酗酒赌博或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 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精神疾病在发病期的。

★ 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儿童的抚养、成长行为的。

谁来评估收养人?

《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公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要依照该办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此外,开展收养能力评估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安排收养评估工作经费。

那么,谁来评估收养申请人?《暂行办法》明确:收养评估工作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委托儿童福利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须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且业务范围包括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有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评估经验,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评估工作的正式聘用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等。收养评估人员则可以是收养登记机关负责该业务的公务人员或具备相关条件的聘用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工作1年以上,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心理咨询工作1年以上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申请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打拐解救儿童、孤儿的,送养该儿童的福利机构可以选派工作人员参与评估。被收养人为8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意见。

评估多久有结果?

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面谈、查阅资料、到收养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和村(居)委会等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综合形成真实客观的收养能力评估意见。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评估工作须由3名及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后续问题咋处理?

孩子被收养到新的家庭,家庭成员间融入的情况如何,出现了问题怎么办?《暂行办法》对此已有明确:送养人要求进行收养后回访的,可以与收养人协商,经收养人同意,应当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后跟踪回访协议书》,并由双方确定回访时间和回访次数。

收养评估机构应当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成长状况进行了解,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服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应当及时介入,提供辅导和帮助,并如实向收养登记机关或送养人反映。

如果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收养登记机关或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