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再加强电动车管理 未办理登记的禁止上路行驶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近日,昆明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规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有限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

  征求意见稿称,为规范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上路行驶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就电动自行车管理,作出如下通告:

  目前在用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1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8年11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昆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处。